所有形式逻辑的评论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看了你网上的言论,做为专攻形式逻辑,外加应用语言学博士头衔的北影学生家长,欢迎来辩!你有何德何能称己为法律人,请你慎言自重!北影学生家长也并不都是等闲之辈!你把自己抬得太高了!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发表了博文《软件设计师考试大纲计算机科学基础分析二》1.4数学基础知识 ·命题逻辑、谓词逻辑、形式逻辑的基础知识 ·常用数值计算(误差、矩阵和行列式、近似求解方程、插值、数值积分) ·排列组合、软件设计师考试大纲计算机科学基础分析二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形而上三元文明7】亚里士多德把存在归根于存在形式以创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作为形式化认识存在的思维方法和与哲学思路奠基西方哲学体系而始终推动西方哲学研究。科学籍形式化成功认识/改造存在致科学企图把自身的形式化的形而上学基础排除以完全排斥/取代形而上学,也导致哲学成科学的婢女/辩护工具。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唉!不开熏!昨晚替人家补习了一晚上的形式逻辑,今儿自己却考得一塌糊涂!究其原因,晚上还是得早早休息,否则第二天脑袋会卡壳!尤其是这种需要脑袋高速运转的科目!!![悲伤] [拜拜],处女座,不要追求完美了,及格万岁![汗]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所以人家一个学期好好学却不懂的形式逻辑,我凭着昨天一个晚上看资料和做题目就全懂了???幸好考试的时候记得公式和表格,就默在了草稿纸上,题目也比较顺手…我有点庆幸我一节课都没听了,有点佩服我的自学能力了[挖鼻] 上海市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回复@乌七八糟大胡子:1.因为'抢'的是农民口粮,所以'抢'就成了形容词?你的语文跟驴学的?2.象棒槌这样的,随便朗格教,不也就这样!啥货受啥教成个啥.典都不会用,用到不知所谓,卖弄个屁?!3.伸手就显怪相的棒槌,一脑壳都是浆糊,除了胡搅蛮缠还是胡搅蛮缠,与其班门弄史,不如先回去把形式逻辑拎清白.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一将功成万骨枯,祝你们在形式逻辑的大战中打的顺利,恭喜了,各位长官!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任性大送书】老吕壕任性,今晚来听课就送,周四周五抽奖送《老吕数学要点精编》1本!(已有此书的同学不送)。今晚7点,一天学会形式逻辑,明晚7点,绝杀论证逻辑,周五晚,林健教你绝杀阅读理解。喊上你的小伙伴来抢书吧!报名听课:网页链接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网络上有哪些常见的强盗逻辑?】@六百八十寺:大部分强盗逻辑都是非形式逻辑谬误(形式逻辑谬误也很有市场,更新在最后)。 非形式逻辑 谬误,实质上就是前提错误谬误。是指依据错误的前提进行推理、演绎、论证而导致的逻辑谬误 对于一个推论而言,必… 网页链接(分享自 @知乎)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体能,图像侦查,信息安全法,Linux,电子物证,BS开发,刑事技术,刑诉法,形式逻辑,公安情报!全都过!过过过!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不可能像重读一本书一样去重温爱情,因为爱情既是本能驱使,在这方面我们和动物没什么区别,理性通过经验告诉你需要避开的危险,最后可能抵不过一声呢喃和一个眼神。而爱情的瓦解来自于爱的证明,因为你永远不能找出公理的完整集合,所以形式逻辑系统的命题本身是没有含义的。哥德尔定理适用一切证明。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法律职业道德写到手软,现在又写完1200的音乐鉴赏。昨天晚上写了2000的形式政策,昨天早上写到手累的税法。明天下午要写传统文化和国学经典。周四还有家事法和形式逻辑。选修,累并快乐着因为不用背,百度或者提前打好word照抄就好。最坑的是家事法不能百度逻辑难。手累手软的都是不知道写了多少字的。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以尊重前人为阅读的诡异,以零散知识为阅读的总结的古代汉语。比古代文学还要难消化,比形式逻辑还要伤脑筋。某现代人现在很后悔没有认真听课,没有跟前人有一半的心灵交流。若然不懂,提纲也是浮云,况且还没有提纲。[可怜]古代汉语,请给我神的旨意。 东墩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资本论】20.很多人说辩证法高于形式逻辑,但高在哪又说不清。辩证法研究事物的矛盾运动,关键是“动”。读书法、学习法归根到底是谈思维运动的方式,而思维运动又在封闭的大脑里进行,不可观察。用辩证法就可以看到思维运动的过程,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思维运动是和语言表述运动联系在一起。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读书笔记# 【裁判的方法】裁判的逻辑公式:T→R, S=T, S→R。其反映的逻辑规律就是: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正确,判定必然正确;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有一个错误,判定必然错误。评:这就是判决中常见的形式逻辑三段论!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tips:对A和B行为的假设,依然建基于主流经济学对于“理性”的解释之上的。主要是贝克尔和阿尔钦的“启蒙利己主义”,形式逻辑上的“极大化原则”以及群体中“自利行为一致性”假设。#公共品概念探析#